(2015)甬象执民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敏华与钱林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敏华,钱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546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华。被执行人:钱林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林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钱林忠名下的坐落在象山县丹东街道锦绣家园3幢1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0-01044**)。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执行员 丁 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