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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69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顾金国,连云港市新浦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玉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2000年自由恋爱,2004年7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某甲,××××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赵某乙。我们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因家庭琐事没有处理好,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钱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于2000年自由恋爱,2004年7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某甲;××××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赵某乙。婚后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且缺少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卜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