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侯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侯国庆,李云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307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焦丽,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狄辉,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工业园区魔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侯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国庆,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李云芝,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侯国庆、李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工业园区魔云路南侧的该公司的房地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价值6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汤 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