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子涛与汪兵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子涛,汪兵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子涛,男,200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理人:谢国付,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兵雄,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诉人谢子涛因与被上诉人汪兵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谢子涛不能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红审判员 江 韵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