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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绍斌与陈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斌,陈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292号原告张绍斌,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海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滨江路外侧4楼,组织机构代码:74286757-8。负责人石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斌与被告陈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绍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