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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扎西措姆与马社木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措姆,马社木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扎西措姆,西藏那曲县人。被告马社木,甘肃临夏县人。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措姆与被告马社木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扎西措姆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措姆的撤诉申请属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西措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