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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西平与罗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平,罗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李西平,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罗保华,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西平与被执行人罗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西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罗保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邝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