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孟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腾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