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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戴学东与李忠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学东,李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戴学东,男被执行人李忠有,男申请执行人戴学东与李忠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也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4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胡 旭代��审判员张华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梦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