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玉艳与马洪兰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艳,马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艳。被执行人马洪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艳与被执行人马洪兰物权保护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24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洪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玉艳房屋维修费15504元,承担鉴定费15000元及受理费80元,现被执行人马洪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