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民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甲。法定代理人:冯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上诉人冯某甲与被上诉人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冯某甲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湖浔菱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冯某甲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5)湖浔菱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