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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金水与孙革命、郭新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水,孙革命,郭新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李金水,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被告:孙革命,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被告:郭新红,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李金水诉被告孙革命、郭新红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水,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水起诉称:2014年10月,被告郭新红把位于辛庄小区502的房子装修工程承包给我,在双方谈好价钱和承包范围后,10月19日,她同丈夫孙革命给我们签订合同并付给我9000元,下午上料,两天后开工,11月4日付6000元,木工、台面和石膏线完工。11月30日,付7000元,当天上午上料开始油漆,12月22日付1000元开始上乳胶漆,5天后结束。随后他家人搬进居住,后来我们几次讨要工料费,他们一直推托不给结算,剩下的材料也不让我们带回,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我的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我工料费473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共同答辩称:原告没有完工不能付全款,我已经给他30000元,原告没给我装修完,我多次催告,剩下的一部分我自己找人装修,原告没有做的家具应该折价退还给我。装修期间我的配线盘被弄丢,我要求他陪我。协议上的一个茶几和两张液压床没做,要求折价还我,另橱柜门是我自己买的。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份,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将位于新安县铁门镇辛庄社区5号楼2单元502室装修项目承包给原告李金水,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2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分别于2014年10月19日向原告李金水支付9000元、11月4日支付6000元、11月30日支付7000元、12月22日支付1000元,共支付30000元。2、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释明诉讼请求4732元的详细项目,称这是最后的差价,玻璃预算3000元,实际3916元,欠的工钱预算中没有给够,厨房吊顶扣1200元,菜盆龙头减300元,两张床减1300元,茶几是送的,从被告孙革命、郭新红未给付的9000元中未扣除上面(916+1200+300+1300=3716)的,加上还剩的装修材料价值1000元左右未拉走,剩余共计4732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已经向原告李金水给付装修款的具体数额。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分别于2014年11月4日向其交付6000元、于11月30日交付7000元,这两笔款项虽无原告向二被告出具收条,但是原告李金水在起诉状和庭审中均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被告孙革命、郭新红辩称分别于2014年11月4日、11月30日共向原告李金水给付的13000元工钱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李金水诉称被告孙革命、郭新红于2014年12月22日仅向其给付1000元的,因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向本院提交的2014年12月22日原告李金水向其出示的收据表明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向原告李金水给付的数额为8000元,故本院认定2014年12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数额为8000元。综上,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已向原告李金水支付装修款30000元。本案原告李金水请求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偿还4732元的诉讼请求,是在原告李金水认为被告孙革命、郭新红向其支付23000元的基础上而请求的。故原告李金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金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飞龙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人民陪审员  任铁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程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