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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郑家村五组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奔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凯发大厦(八层)。法定代表人张卫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68427.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926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向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阎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