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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芳与被执行人张菊香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XX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菊香,女,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XX芳与被执行人张菊香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菊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XX芳于2015年6月23日向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菊香给付健康权纠纷案件款40.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与(2015)宁民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对本案执行标的从张菊香应领取案件款1669.05元中予以扣减,据此,张菊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XX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张菊香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