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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2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400763.86元及利息(以368191.8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被执行人的资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