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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强克荣与艾金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克荣,艾金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23号原告:强克荣,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金龙,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克荣与被告艾金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依据被告艾金龙的申请,依法追加强克华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