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强克荣与艾金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克荣,艾金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23号原告:强克荣,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金龙,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克荣与被告艾金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依据被告艾金龙的申请,依法追加强克华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