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西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宾行初字第85号原告广西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子飞。被告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人覃启贵,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覃继香,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勇,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通知书一案中,原告广西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按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可铭代理审判员 蓝 珊人民陪审员 覃家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春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