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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外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黎霞与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杨黎霞,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陈妙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外终字第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妙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黎霞。一审被告: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萌。一审被告:陈妙芬。上诉人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黎霞、一审被告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陈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并通知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金汉代理审判员  崔起凡代理审判员  吴文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李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