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慧邦控制有限公司与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慧邦控制有限公司,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江苏慧邦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士俊,董事长。被告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跃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慧邦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慧邦控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慧邦控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慧邦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3644元,由原告江苏慧邦控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