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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韦陇娟、尤建林与郝建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陇娟,尤建林,郝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02-1号申请执行人韦陇娟,男,生于1984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尤建林,男,生于1981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郝建波,男,生于1985年11月10日。韦陇娟、尤建林与郝建波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郝建波赔偿韦陇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78.00元;二、由郝建波赔偿尤建林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韦陇娟、尤建林各负担10.00元,郝建波负担30.00元。被执行人郝建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韦陇娟、尤建林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郝建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郝建波仍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建波与其父郝宏运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及债务并未有特别约定,被执行人郝建波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郝宏运对郝建波应承担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建波之父郝宏运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天成支行账户27030922011090002XXXX9中存款人民币4713.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