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春波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波,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峰,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刘春波诉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峰未按期履行,刘春波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峰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王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王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