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滨与被告承德微垣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滨,承德微垣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韩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杨晓滨,男,1973年5月7日生,蒙古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滨河北路**号内*号,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微垣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平,总经理被告韩冰,男,1982年9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南岭村*组,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杨晓滨与被告承德微垣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杨晓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