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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晚秋与被告邵承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晚秋,邵承节,李干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王晚秋,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高侠,男。被告邵承节,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干华,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系被告邵承节之妻。原告王晚秋与被告邵承节、李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晚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晚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王晚秋负担。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