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知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好壹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好壹多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知初字第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郑计欣、黄芳芳。被告:台州市椒江好壹多超市。经营者:尤淑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好壹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秀 云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人民陪审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