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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林如与刘军、曾珍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如,刘军,曾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如,女。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曾珍珍(又名曾济红,系刘军之妻),女。申请执行人刘林如与被执行人刘军、曾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林如给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申请执行人刘林如于2015年7月16日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小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6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