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夏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夏某,女被告胡某,男原告夏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和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结婚,因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所以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胡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和被告胡某于2013年3月13日在九江市庐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19日婚生子胡某宇出生。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作为认定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结婚多年,有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致原告要求离婚,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认真修复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罗会钧代理审判员  崔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妍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