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豹与被上诉人乔俊杰、庄彩珍、原审被告程硕、禹州市硕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程晓博、押清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豹,乔俊杰,庄彩珍,程硕,程晓博,禹州市硕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押清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豹,男。委托代理人程相超,河南省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俊杰,男。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彩珍,女。委托代理人程相超,河南省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程硕,男。委托代理人程相超,河南省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程晓博,男。委托代理人程相超,河南省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禹州市硕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彩珍,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押清业,男。上诉人程豹因与被上诉人乔俊杰、庄彩珍、原审被告程硕、禹州市硕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程晓博、押清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交纳本案上诉费用,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及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琰峰审 判 员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