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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指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山东汉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德帝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汉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德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指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山东汉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济军生产基地七分厂北。法定代表人赵辉明,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德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929号。法定代表人仇爱芝,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德帝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