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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瑜与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王瑜,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杜会侠,女,汉族,系原告之母亲。被告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佳彦,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64号付2号。负责人卓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政茂,男,回族。本院受理的王瑜诉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杨海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建、赵文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耀民初字第00226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