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方明与夏春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夏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方明,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夏春年,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方明与夏春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方明因与被执行人夏春年存在债务关系,将其从孙增超处租赁的车辆所有权人为孙增超,车牌号为陕AM25**、发动机号为C1190495别克轿车一辆,抵押给了被执行人夏春年。被执行人夏春年又因与案外人朱增武有债务纠纷,将该车抵押给了朱增武,朱增武实际占有该车辆。2015年7月13日该车辆的所有人孙增超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高楼村发现该车辆,并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往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十里铺派出所并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该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为孙增超,遂将该车辆发还孙增超。本院将此信息反馈了给申请执行人方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将该车交还给合法所有权人孙增超。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晓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