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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少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立平,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萧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秦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