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立平,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萧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秦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