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挨利申请执行高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挨利,高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张挨利,男,5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高世杰,25岁,汉族,现住临河区。本院在执行张挨利申请执行高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世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