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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江中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946号原告刘兰英。委托代理人周双虎,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英诉被告江中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兰英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