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民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冯文学与王庆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文学,王庆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14-1号申请人:冯文学,男,1973年10月22日生。被申请人:王庆长,男,38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庆长驾驶的豫F656**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000元及朱亚鹏的豫J1G2**号小型面包车作担保。现被申请人愿提供3100元要求变更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对被申请人王庆长驾驶的豫F656**号自卸低速货车查封于滑县大广高速八里营停车场内”为对被申请人王庆长驾驶的豫F656**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转移、隐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