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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2月25日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连州市看守所因其患有强直性脊椎炎而作出暂不收押的决定,同月2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文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从2014年年初至2014年12月9日,在连州市星子镇新塘街48号,以非法“六合彩”形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通过手机通话(15119XX****)或者直接收取的方式,多次收受陈某福、夏某生、陈某娣、唐某胜等人的投注,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814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异议,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陈某福、夏某生、陈某娣、唐某胜等人的证言及辩认笔录,“六合彩”投注的记录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