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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来绪与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来绪,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郭美云,青岛福进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高来绪,居民。被告张翠英,居民。被告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苑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翠英,经理。被告郭美云,居民。被告青岛福进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大刘家疃西村。法定代表人郭美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来绪与被告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郭美云、青岛福进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梅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