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来绪与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来绪,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郭美云,青岛福进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高来绪,居民。被告张翠英,居民。被告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苑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翠英,经理。被告郭美云,居民。被告青岛福进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大刘家疃西村。法定代表人郭美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来绪与被告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郭美云、青岛福进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梅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