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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丁杰与杨坤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杰,杨坤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16号原告���丁杰,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罗敏,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坤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杰与被告杨坤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