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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小员与罗维汉、吴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员,罗维汉,吴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员,女,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维汉,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四金,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员与被执行人罗维汉、吴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6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