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林彩莲,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建仁,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林彩莲之弟弟。被执行人陈清月,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350205198611031025。申请执行人林彩莲与被执行人陈清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吴靖峰代理审判员卢建斌代理审判员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柯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