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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黎某青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某青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14号罪犯黎某青,男,1992年8月1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东一法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某青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黎某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某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3、4月嘉奖共3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某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某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