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姜某。被告谢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前姜村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翟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