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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绪阳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绪阳,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620号原告胡绪阳,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店,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达到103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7999-6。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陆维兵,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胡绪阳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绪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绪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绪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绪阳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锐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