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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洋与被执行人张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张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洋,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韩家园林业局。被执行人张丽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韩家园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洋与被执行人张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2,205.00元、执行费703.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丽新银行工资存款1,80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洋。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丽新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剩余款项。现申请人张洋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2015)呼商初字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巨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