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朝红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朝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谭成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朝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呙晓东,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蒋朝红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简称区房管局)公告送达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蒋朝红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上诉人区房管局于2012年4月1日在重庆晚报公告送达裁决书的行为违法。该公告送达行为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其仅是《行政裁决书》的送达方式,一个程序性行为,该送达方式对上诉人蒋朝红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蒋朝红的起诉正确。上诉人蒋朝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