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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唐习凤与陶月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习凤,陶月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唐习凤,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月星,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习凤与被告陶月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习凤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