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唐习凤与陶月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习凤,陶月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唐习凤,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月星,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习凤与被告陶月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习凤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