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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times,钱&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248号申请人孙×,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钱×,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申请人孙×、钱×继承纠纷一案,经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太平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钱×自愿放弃对父亲钱万江存款的继承权;2、钱×同意钱万江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存款由孙×继承,并由钱万江名下变更至孙×名下;3、本协议一式四份,二申请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留存一份。2015年7月16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孙×、钱×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