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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XX与徐显惠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9年08月27日。被执行人徐显惠,女,生于1979年01月29日。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徐显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显惠支付2015年3月及2015年4月的子女抚养费合计12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显惠暂无具有实际价值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杨宁敏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良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