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大高诉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高,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135号原告李大高,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剑桥公寓第2幢10401室。法定代表人郭艳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伦,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高诉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李大高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