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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与林月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坑镇兴兰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系该公司安全员,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月纯,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运输公司)与被告林月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泵林、被告林月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海运输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1日,被告林月纯将其所有的闽E63XX**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于原告福海运输公司,双方签订《营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书》。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双方解除该合同。被告林月纯确认尚欠原告福海运输公司费用计人民币12194元,并承诺于签订后30日内还清。但被告林月纯逾期未还,原告福海运输公司屡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林月纯支付尚欠原告福海运输公司款项人民币12194元。被告林月纯辩称,欠款属实,但数额不是人民币12194元。解除合同协议书上乙方“林月纯”确是被告所签,但该协议是在办理汽车挂靠按揭时便签下,欠款数额是后来原告填补。另外,被告林月纯的货车于2014年2月因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扣留在广东至今,原告福海运输公司仍然收取服务费不合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被告林月纯将其所有的闽E63XX**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福海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一份《营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书》。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解除挂靠合同。二、被告林月纯尚欠原告福海运输公司款项人民币12194元,限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还清。之后,被告林月纯没有按期还款。上述事实有《营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书》、《解除合同协议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林月纯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在原告福海运输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营运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书》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两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林月纯尚欠原告福海运输公司款项12194元,有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福海运输公司要求被告林月纯支付尚欠的款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林月纯对欠款数额有异议并主张解除合同的内容不真实,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月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靖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尚欠款项人民币121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元,由被告林月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钟剑玲【附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