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凤莲、刘义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莲,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莲,女,1980年12月生,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刘义,男,1982年3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青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1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学增 百度搜索“”